近期,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以下簡稱《國家情報法》)并進入施行階段。該法的出臺與國家機關、相關機構以及廣大民眾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對于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全面推進法治建設、增強全民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也是重大利好。
立法背景及現實意義
一段時間以來,國家安全機關接連破獲了多起令人震驚的顛覆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嚴峻的安全形勢、淡薄的敵情觀念再次引起廣泛關注與討論。面對各種勢力甚囂塵上的破壞活動,廣大民眾特別是青年一代了解不多、認識不深、意識不夠清醒等問題逐漸暴露出來。
尤其是網絡與新媒體時代,我們面臨的形勢任務更為復雜。各種境內外敵對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等聯合發難,利用網絡平臺和慈善、公益、學術交流等活動進行策反與滲透破壞,隱蔽性、迷惑性、欺騙性更強。同時,他們不斷插手地區熱點、敏感事件以擴大事態,利用隱藏在國內的代理人尋釁滋事、混淆是非,蒙蔽與蠱惑民眾,使其無法認清安全形勢與煙幕背后的真相。這些都是出臺《國家情報法》的現實需求,也是進一步增強公民憂患意識,增進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面對安全挑戰不可或缺的路徑選擇。
情報工作作為國之利器,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立法也是國際慣例!秶仪閳蠓ā肥状螐姆蓪用嬉幏读藝仪閳蠊ぷ鳎环矫嫣峁┝嘶镜姆稍瓌t和依據,在總結國家情報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于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實際需要,對情報工作的體制機制、機構職權以及工作保障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另一方面,《國家情報法》補充并細化了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彌補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缺少情報法的短板,使一直帶有神秘色彩的國家情報機構和情報工作進入公眾視野,從無法可依變成有法規范、有法保障,將法治思維貫穿維護國家安全的全過程。
總體思路與主要亮點
1.明確國家情報工作的任務與體制機制!秶仪閳蠓ā访鞔_國家情報工作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情報參考,為防范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情報支持,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等。
在體制機制上,由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制定國家情報工作方針、政策,規劃國家情報工作整體發展,實行集中統一領導,軍隊的情報工作則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組織。
國家情報工作實行分工協作機制,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統籌協調各領域的情報工作,研究決定其中的重大事項。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各司其職。具體到實踐中,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分工負責與協作配合相結合。
2.明確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職權!秶仪閳蠓ā访鞔_賦予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的職權。其中包括,一是提供情報依據,依法搜集、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相關情報,為防范、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參考;二是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系,委托開展相關工作;三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四是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與配合;五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技術偵察與身份保護。
3.明確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人員的職權。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必須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方可進入限制進入的區域、場所,向機關、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相關情況,查閱或調取檔案、資料、物品。
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時,相關工作人員可享受通行便利,包括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機關提供免檢通道。根據工作需要,工作人員還可優先使用或依法征用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及設施設備。
4.明確國家情報工作保障措施。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同時,國家對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個人和組織給予保護。
機構隊伍建設上,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的機構在設置、人員、編制、經費、資產上實行特殊管理,建立適應其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考核、培訓、待遇、退出等制度。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人員,以及有合作關系的人員及其近親屬,要對其人身安全予以保護。為國家情報工作作出貢獻并需安置的人員,國家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予以協助。對因開展國家情報工作或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而導致傷殘或犧牲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對因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開展導致財產損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同時,國家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守法在先依法施行
從2014年公布的反間諜法,到2015年新國家安全法的出臺,以及2016年施行的反恐怖主義法,均對情報工作及其法律責任進行了規范,此次的立法更是一大進步。
國家情報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秶仪閳蠓ā芬幎,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及時查處,并將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人員的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為個人和組織檢舉、控告、反映情況提供便利渠道,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或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國家秘密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以警告、15日以下拘留。冒充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招搖撞騙、詐騙、敲詐勒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懲處。
《國家情報法》的實施只是開端,國家情報工作體系建設、情報發展戰略研究以及情報工作實施細則等還須不斷細化。要全面提升個人素質和法律素養,增強公民防諜意識,提高配合度,普法工作必須跟上。同時,情報學融合了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科技等不同門類的知識,具有典型的交叉學科特征,如何培養新形勢下國家情報工作所需要的人才,也是一個艱巨的國家命題。
(原載于《保密工作》201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