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質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質(以下簡稱軍工保密資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承擔涉及國家秘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以下簡稱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法定資格。
第三條 軍工保密資質申請、受理、審查、許可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工作堅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質量的原則。
第五條 軍工保密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兩個等級。軍工一級保密資質單位可以承擔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軍工二級保密資質單位可以承擔機密級、秘密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
第六條 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軍工保密資質。
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應當由具有相應等級的軍工保密資質單位承擔。承包單位分包的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由具有相應等級的軍工保密資質單位承擔。
取得軍工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要求,采取保密管理和技術措施,保護國家秘密安全。
第七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工作,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作為實施機關聯合開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工作,會同同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作為實施機關聯合開展工作。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軍工一級保密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軍工二級保密資質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組成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質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全國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組成省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質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軍工二級保密資質管理工作。
各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承擔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實施機關抽調人員組成。
第九條 省級以上實施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同級或者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開展軍工保密資質受理、審查等工作。
第十條 國家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立軍工保密資質現場審查專家庫,組織開展現場審查專家入庫審查、培訓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擬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軍工保密資質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無犯罪記錄,近1年內未發生泄密案件,近3年內未被吊銷保密資質;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產和辦公場所,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從事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人員不少于10名,且在本單位連續繳納社保不少于6個月;
(五)無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通過間接方式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申請單位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申請單位及其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為外國投資者;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監)事會人員、直接投資的自然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從事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人員無婚姻關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保密條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有專門負責保密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三)從事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人員具備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有專門的保密工作經費;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軍工保密資質的,除滿足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3年內未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
(二)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許可決定
第十四條 申請軍工一級保密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提出申請;申請軍工二級保密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同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軍工保密資質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在登記機關備案的章程;
(四)承擔或者擬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證明材料,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和辦公場所產權證書或者自申請之日起履行期超過1年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六)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申請材料的文書格式、材料清單等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統一制定,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實施機關按照便利申請單位的原則設置服務窗口,負責接收申請材料。
軍工保密資質服務窗口設置指導意見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服務窗口收到申請后,實施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軍工保密資質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單位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于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實施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 軍工保密資質審查分為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查。
第十九條 對作出受理決定的申請單位,實施機關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第二十條 對通過書面審查并且應當進行現場審查的申請單位,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現場審查組,按照本辦法、軍工保密資質審查標準和評分標準,對保密管理和保密技術防護等情況進行現場審查。
軍工保密資質審查標準和評分標準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軍工保密資質現場審查組組長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商同級實施機關確定,審查組人員應當從軍工保密資質現場審查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一般為4至8人。
第二十二條 現場審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聽取申請單位情況匯報;
(三)審查有關材料;
(四)與主要負責人、保密工作負責人、涉密部門負責人、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相關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談話;
(五)組織保密知識測試;
(六)進行現場檢查,并作出檢查記錄;
(七)對現場審查情況進行評議;
(八)通報現場審查情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九)現場審查組組長和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質現場審查情況報告》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審查: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采取賄賂、請托等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按通知時間接受現場審查的;
(四)逃避、妨害現場審查的;
(五)審查中發現存在評分標準基本項情形的;
(六)審查中發現存在不符合申請條件情形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首次申請軍工一級保密資質的單位通過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查的,實施機關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首次申請軍工二級保密資質的單位通過書面審查的,實施機關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說明理由并告知相關權利:
(一)書面審查不通過的;
(二)現場審查不通過的;
(三)終止審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予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單位自決定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六條 對首次申請軍工一級保密資質的單位,實施機關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4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首次申請軍工二級保密資質的單位,實施機關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七條 準予行政許可的軍工一級保密資質申請單位,由國家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準予行政許可之日起10日內發放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軍工保密資質證書)。
準予行政許可的軍工二級保密資質申請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準予行政許可之日起10日內發放軍工保密資質證書,并將有關審查材料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軍工保密資質證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冊地址;
(五)證書編號;
(六)資質等級;
(七)發證機關;
(八)有效期和發證日期。
軍工保密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證書樣式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統一制定。
申請單位取得軍工保密資質證書后,軍工保密資質證書及本單位取得軍工保密資質有關情況應當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得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軍工保密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繼續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實施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實施機關應當根據延續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查。實施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同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軍工保密資質管理要求,嚴格監督其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軍工保密資質管理工作,及時依法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軍工保密資質申請、受理、審查、許可決定等重點環節的保密管理,嚴格控制知悉范圍,防止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十二條 實施機關應當開展“雙隨機”抽查、“飛行”檢查、專項檢查、實地檢查等形式的保密檢查,對軍工保密資質單位保密管理和技術防護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首次取得軍工二級保密資質的單位,在資質有效期內首次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應當自合同簽訂或者收到立項批復文件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實施機關書面報備。
收到書面報備后,實施機關應當在30日內組織開展實地檢查。實地檢查依據、實地檢查組組成、實地檢查程序、終止實地檢查情形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實地檢查結束后,檢查結論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來源單位選取軍工保密資質單位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履行監督責任。
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來源單位選取首次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軍工二級保密資質單位的,應當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向有關實施機關報備,并及時核驗其實地檢查情況,核驗中發現未按規定報備的,應當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實施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 軍工保密資質單位實行年度風險自評估制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風險自評估報告。
第三十六條 軍工保密資質單位新增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和辦公場所的,應當在開展涉密業務前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實施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展涉密業務。撤銷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和辦公場所的,應當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實施機關進行書面報告。
單位性質或者隸屬關系、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實施機關進行書面申請,經審查后,按照審定事項實施變更,并在變更完成后10日內提交情況報告。
第三十七條 軍工保密資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實施機關進行書面報告,經審核后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八條 軍工二級保密資質單位發生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變更完成后30日內將有關材料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在現場審查、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申請單位或者軍工保密資質單位存在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應當按照泄密案件管轄權限,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采取登記保存措施,依法開展調查工作。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結果移交受理或者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對確實存在保密違法事實的申請單位或者軍工保密資質單位,受理或者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實施機關或者其上級實施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質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軍工保密資質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自撤銷之日起,不得承擔新的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已承擔的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應當在實施機關和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來源單位的監督下,移交給其他具有相應等級的軍工保密資質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軍工保密資質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軍工保密資質,收回軍工保密資質證書:
(一)軍工保密資質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軍工保密資質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軍工保密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軍工保密資質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軍工二級保密資質注銷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材料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申請單位或者軍工保密資質單位對有關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軍工保密資質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提交年度風險自評估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風險自評估報告重點項與單位實際不符的;
(二)發生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報告的事項,未按規定書面申請或者書面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但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四十四條 軍工保密資質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暫停涉密業務,或者降低資質等級:
(一)超出軍工保密資質等級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
(二)未通過或者終止實地檢查的;
(三)受到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處罰,未按時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的;
(四)受到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處罰后,3年以內再次發生應當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處罰的情形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存在重大泄密隱患的。
被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的軍工保密資質單位自處罰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軍工一級保密資質。
第四十五條 軍工保密資質單位不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由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吊銷軍工保密資質證書:
(一)變造、出賣、出租、出借軍工保密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偽造、變造、非法轉讓軍工保密資質證書的;
(二)將涉密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分包給無相應保密資質單位的;
(三)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規定時限報告的;
(四)暫停涉密業務期間,承擔新的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
(五)受到暫停涉密業務或者降低資質等級處罰,未按時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七)拒絕、逃避、妨害接受保密檢查的;
(八)受到暫停涉密業務、降低資質等級處罰后,5年以內再次發生應當給予暫停涉密業務、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情形的;
(九)發生泄密案件,情節特別嚴重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處罰情況通報同級其他實施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對軍工二級保密資質單位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材料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違規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脅迫或者被誘騙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主動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四十八條 被注銷、暫停和吊銷軍工保密資質的單位,自決定之日起,不得承擔新的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被降低資質等級的軍工保密資質單位,自決定之日起,不得承擔新的絕密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已承擔的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確保安全保密,且在實施機關及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來源單位監督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實施;不適合繼續實施的,應當在實施機關及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來源單位監督下,移交給其他具有相應軍工保密資質單位承擔,涉密載體、設施、設備的處理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第四十九條 實施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具體范圍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會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軍工保密資質申請單位資本構成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投資者的,參照外國投資者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僅承擔背景、用途、產品數量涉密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可不取得軍工保密資質。
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目錄》之外的、具有應急性或者短期生產的秘密級產品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不取得軍工保密資質,按照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有關規定執行。
非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招投標過程中,不得將企業事業單位具有軍工保密資質作為招標要求或者條件。
第五十三條 因保守國家秘密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發展需要,對特定申請單位調整申請條件的,適用對象及具體條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施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辦法》(國保發〔2016〕15號)同時廢止。